淺介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債務人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就債權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得主張其是否存在或其他抗辯事由的救濟程序。
在強制執行法中,對於強制執行進行中的救濟,大別可分兩類,一類指的是對執行程序本身不合法的救濟,例如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定的「聲明異議」程序即是;另一類是對執行債權人的資格或是執行債權本身有無消滅或障礙事由的救濟,後者因為所需調查證據較前者為繁瑣,因此以訴訟程序來處理,就能透過言詞辯論程序,使兩造可盡情攻防,藉以發現真實。
債務人異議之訴既然是一種訴訟,債務人在向法院提出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起訴狀提出於法院,並繳納裁判費,始屬合法。債務人異議之訴提出的時期,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規定,必須是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程序終結以前,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目的,主要是在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但因強制執行程序是動態的進行,如其中個別的程序已經終結,比如說拍賣程序已經終結後,債物人異議之訴始勝訴確定,也無從撤銷,因此債務人如有提起異議之訴的必要時,就務必加快速度,而且最好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法院聲請准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的裁定。
停止執行到底要繳多少擔保金呢?由於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的擔保金,是用來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導致其延遲收回債權的損害,一般而言,是就債權人請求之金額,預估該訴訟最後可能確定的時間,再以法定利率5%計算此期間的利息,作為債權人所受損害的預估,因此,與假扣押擔保金的計算方式並不盡相同。
請求權罹於時效是一種相當有效的抗辯事由,如果在證據上確實可以證實,那當然就足夠撤銷執行程序。至於是否可以在繼續爭執原債權是否成立的問題,這得要看執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為何?一般而言,以勝訴之確定判決或其他像支付命令等語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僅能夠循再審之訴或其他法定訴訟方式救濟;至於像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或是准予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等執行名義,由於確定過程沒有經過言詞辯論,則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加以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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