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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063法訊-訴訟制度與無罪推定原則
發佈時間:1/7/2014


訴訟制度與無罪推定原則

 

一個人是否應該要為他做的某一件事接受刑事處罰,必須以他做的那件事是否確實符合刑事法律所定義的犯罪構成要件外,也欠缺阻卻違法事由,並具有罪責作為前提。就一個特定的某甲來說,到底有沒有犯罪,究竟能不能當作是罪犯關起來呢?

 

不同的角色就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家屬,應該會有相當多的比例認為,「還用的著廢話?當然就直接關起來囉,這個該死的傢伙!」;如果是這個某甲,還有他的家人,也許會想說「拜託啊,有沒有搞錯啊,怎麼會是他呢?」隨著警察給某甲戴上手銬等戒具,帶出警所,此時等待的媒體一擁而上,堵上了麥克風、攝影機,還有刺眼到啥都看不清楚的鎂光燈,劈頭直接就問「你為什麼要做這件事?你現在會不會後悔?」。這是現在新聞版面所看到的,不同的案子可能有不同的對白,不過,大概就都是如此了。

 

某甲有沒有犯罪,該不該關,這在過去是由官府或是封建領主,現在是由法院來做決定。所不同的是,過去的官府,是從犯罪的調查、審判,乃至於最後的執行,完全由官吏一手包辦,在制度上,也只能夠仰賴上級官府乃至於朝廷、皇帝國王來監督,在這樣的制度底下,一旦被當作是罪犯,往往是百口莫辯,愛判你多久,有時候就看審判官高興,管你是不是只偷了一個麵包。

 

現在的法院,有別於過去官府時代的糾問模式,改用訴訟模式來進行審判。所謂的糾問模式指的是,以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者向法院提出控訴,由法官來進行審判,在此同時也容許被指為犯罪嫌疑者的被告有辯駁的機會。但是訴訟模式的出現相較於糾問模式,固然是比較符合人性,只不過,若被告一開始就被當作是犯罪者,在手無寸鐵的情況下,面對檢察官挾著國家全部的力量,猶如在羅馬競技場中進行神的審判一樣,要怎麼進行辯駁?要如何讓法官作有利的認定?

 

194812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196612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任何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

 

也就是說,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才能夠確實讓被指稱是犯罪嫌疑者的被告,在面對著國家的控訴的時候,還能有一點點抵禦的空間。倘若檢察官手上的證據是十分堅強,當然也就不必擔心訴訟程序的無盡拖延,真正罪犯的逍遙法外。最怕的是,七零八落的蒐證,毫不科學的辦案,隨隨便便送個人頭塘塞了被害家屬亟需交代的心理。

※因篇幅所限,本法訊內容不得視為法律意見,若您有法律問題,請就個案向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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