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爭解決的佈局
訴訟、打官司,並不是普遍存在於每個人的生活經驗當中,每當與人發生紛爭的時候,想到這件事時,頓時就躊躇起來,滿肚子的問號。
不管碰到了甚麼樣的紛爭,也不論心中有多麼的生氣或是苦惱,真的講到或是想到要上法院,不免也還是要想一下「是不是真的要玩這麼大」。的確,在易經裡面談到了「訟」,就直接了當的說「終凶」,想想看,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一些意外事故,其實大多數的爭執可能發生的對象,不是親密的家人、朋友,甚至是鄰居,或是長久以來一起合作奮鬥的好夥伴,一旦鬧到要打官司,可能長久的關係要維持下去恐怕就不堪設想。
究竟要怎麼辦才好?對於已然發生的紛爭,解決的方法並不會只有法院見、打官司而已,其實,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進行調解,其他像消費爭議、勞資爭議等等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專業機構可以提供調解的服務,甚至,有時候只要能找到雙方都能信服的專家提供意見諮詢,也能夠有化干戈為玉帛的妙果。
作為一個律師,面對每一個個案,不單單要給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更重要的是必須讓當事人確實了解所在的處境,對可能的解決方案提出建議供當事人採擇,可以說,在每個個案當中,律師的角色不只是專家,更是一個軍師。兵法上說「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究竟是該直接就官司打到底,還是先談再打,或者是打了再談,乃至於打要怎麼打,談要怎麼談,什麼時候要打,什麼時候非談不可,就算當事者是個法律的專家,也不見得就識得「廬山真面目」啊!
法律的作用固然是要「定紛止爭」,但正義的面像全然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嗎?這恐怕未必吧,何況在不同的案子當中,當事人的需求也不盡相同,面對的事證條件也未必一致,因此,促使當事人平衡追求實體上及程序上的利益,這是一個法律人責無旁貸的事,沒有絕對的必要,倘若可能獲取的利益和在獲取利益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耗損不成比例,那就必須發出強烈的警報。特別是對已經進行的訴訟,雙方酣戰之際,就算都認為有必勝的把握,但是在一再纏訟的對峙局面下,若距離最終定讞恐怕還有個半年、一年,這樣的結果,是否真的是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就有隨時要進行檢討的必要。
和解、退讓,這對律師來說也是最困難的,因為貿然向當事人提出,最擔心的還是「怯戰」、「畏戰」,甚至是不是遭到對方收買的譏評和懷疑。不過,這樣的提議當然要適可而止,況且只要提出的分析有專業水平,理性的當事人也不是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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