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與遺囑
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劃,這是很多朋友,不管等著繼承的這邊或是準備被繼承的那邊,都很關心、而且詢問度很高的事。
講到遺產繼承,最常被拿出來討論的問題是,哪些人有繼承權?每個繼承人可以繼承到多少?其實,在我國民法繼承編當中,採取法定繼承制之下,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繼承人的範圍,依照民法第1138條是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依序共同繼承,而應繼分的計算就只有依照民法第1144條和第1141條來處理。當然還有一些細節必須要注意的,可以主張有繼承權的人,必須是繼承開始時仍然生存而具有民法第1138條所定資格的。
在現今的制度下,要突破法定繼承的限制,就唯有預立遺囑這條路。民法第1187條所規定的「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就是在說,只要是沒有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就可以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將遺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也可以把特定的遺產指定給特定的繼承人,或者是分給哪個繼承人多一點,甚至想要成立信託將遺產用在特定目的,都任憑遺囑人決定。
遺囑,本身是屬於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必須依照法定的方式做成才會生效。按照目前的制度,只要年滿16歲的人就可以自己來預訂遺囑,因此,為什麼孩子已經念到高中以上之後,實在不建議家長去翻動孩子的書包、抽屜,這無非是怕當家長翻到孩子自己寫的遺囑會難過,更擔心打開一看,沒有一樣留給自己,那真的就不是普通的傷心了。
預立遺囑的法定方法並不難。目前遺囑的方法有五種,包括: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這五種遺囑當中,最簡單的就是自書遺囑,只要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就完成了,當然有緊張一點的人,可以找公證人做公證遺囑,也可以找其他的人來做代筆遺囑,而不論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都必須要另外有二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且同在遺囑上簽名。
遺囑依照法定方式做成後,必須到遺囑人停止呼吸的時候才會發生效力。現實的問題就在於:雖然有留下遺囑,但是要如何讓遺囑的內容可以實現?這就端賴遺囑人在生前所做的安排,是否足夠周延而定。事實上,遺囑人在做成遺囑後,可以將遺囑委任給特定人保管,並在遺囑內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在遺囑生效後就可以忠實地依照遺囑的內容來安排遺產;甚至在以遺囑成立信託的場合,除了指定信託人外,更可以同時指定信託監察人,來監督信託的運作。上面所提到的遺囑保管人、遺囑執行人、信託監督人,都可以委任專門人士像是會計師、律師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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