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這件事
在撰寫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時,通常都會在訴之聲明當中帶上這麼一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或是「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然而往往被告在收到起訴狀繕本的時候,就會打電話來抱怨,「為何要我賠律師費?」
似乎是看多了影集,常常有些朋友會認為官司打贏的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包括律師酬金在內的訴訟費用。沒錯,提起訴訟的時候,除了刑事訴訟程序以外,在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當事人都必須負擔訴訟費用的支出。
訴訟費用的支出大多是要由聲請的一方預先繳納,比如說起訴的裁判費就必須由原告來繳,上訴的裁判費就看是誰上訴就由誰來繳,證人的日旅費就看這個證人是誰傳的就由誰付。但最終該由哪一邊來負擔、負擔多少,在具體案件當中,則由法院在判決時,一併宣示。
當然法院在判決由哪一造來負擔訴訟費用時,也是有一定標準,原則上來說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時候,則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所謂的訴訟費用,大致上可以分為裁判費及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行政訴訟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25),所謂的裁判費,指的是在起訴、上訴或提出聲請、抗告時所繳納,使用法院訴訟程序的費用。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像是證人、鑑定人的日旅費;鑑定費;測量費……等等,只要是訴訟程序的進行中所必然產生的費用,都可以認為是這裡所說的必要費用。
至於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酬金,算不算是這裡所說的必要費用?在有些人的觀念中,上法院就一定要請律師,不然就不會講話,這樣的觀念不能說不正確,然而目前的制度並不像有些先進國家採取全面的律師代理,因此既然沒有規定非請律師不可,那麼律師酬金就不當然列入訴訟費用。現在像是在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強制須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這部分的律師酬金才可以列入訴訟費用。
當然有些朋友會問,在有些訴訟的結果,法院確實有判決被告必須賠償原告律師酬金。這是有的,但只會發生在雙方是就彼此間的契約發生爭執而提起訴訟,而在契約當中已經預先將未來涉訟時的律師酬金,約定做為損害的項目之一。與其要說這是訴訟費用,不如正確地說這只是所請求損害賠償的一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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