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跑了!!
做一個房東最怕的問題,莫過於房客跑了。房客跑了,租金沒繳很頭痛,然而更麻煩的是,房客放在租屋裡的東西要怎麼辦呢?這就很傷腦筋了。
坊間有一種說法是,這個時候可以會同管區員警或是當地里長,到租屋門口張貼告示,要房客趕快給房租,不然就要終止租約趕人了,當然貼的時候也會拍照存證一翻,然而是不是這樣做就可以合法的發生催告房客支付租金,甚至合法終止租約的效果呢?
民法第440條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可見得在房客欠繳房租的時候,房東必須定相當期限要求房客繳租,當所定的期限屆滿房客仍然沒有繳納房租時,房東才能夠終止租約,由此可知,合法的完成定相當期限促房客付租的催告,才能使催告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才能夠達成合法終止租約的目的。
所謂的催告,是屬於意思通知的意思,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將一定的意思讓對方知道,如果對方不依照通知的內容進行,在法律上就會導致一定的不利益。而催告效力的發生,依照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而意思表示的生效,依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的規定,就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對方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對方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當面講的,就是當面確認明白,就算完成催告,如果不是當面講的,就應該把要講的意思,用信函、傳真或是其他的方式傳送到對方才能發生通知的效力。
然而,在房客不知道跑到哪裡去的時候,究竟要怎麼通知到他呢?在民法第97條有這樣的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也就是說如果在房客跑路的情形下,房東要達到合法通知的目的,就可以聲請法院准許用刊登報紙等公示方式,達到催告的效果。而在發生送達效力之後就可以發生催告的效力,甚至再之後的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也可以用同樣的辦法辦理,在合法的次第作成支付租金的催告及終止租約之後,房東就可以起訴請求房客返還房屋,且在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
當然,有人會說這樣的程序有點麻煩。沒錯,可是這樣的程序可以讓房東免除掉不少難以預測的風險,在過去的案例中,房東因為沒有按照這樣的程序辦理而吃上官司的不在少數。其實,真的要免除冗長的催告程序,或許您就必須在租約中,注意對方的戶籍地址及其他有無可以聯絡的地方,也必須考慮在租約當中置入送達條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