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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10法訊-什麼是「背信罪」
雙擊自動滾屏 發佈者:大灣法律事務所 發佈時間:12/2/2008 閱讀:25630次 【字體:

什麼是「背信罪」

 

常常有人來問,「某某很不夠意思,說話不算話,可不可以告他背信呀?」

 

在我國的刑事法制底下,要定一個人的罪,要國家對這個人做了一件不應該的事進行處罰,不論這個處罰是剝奪生命或自由,就算只是罰一點錢,都必須在事情發生的時候,法律有明文的處罰規定才行。這就是所謂的罪行法定主義,意思就是什麼樣的行為是該當什麼樣的罪,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處罰,都必須有法律明文,而且只有符合法律的定義,不然也不能夠任意地進行處罰。

 

背信罪,在刑法第342條第1項的條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對應的刑罰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首先,這個條文中指明在要件上必須有「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因此條文中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事務」,也僅止於財產上的事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就指出「刑法第三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其他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其內。且本罪為結果犯,其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應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

 

其次,成立本罪的另一個前提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這指的就是為他人而處理他人的事務,「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也就是說行為人一定是受到被害人的委託而去幫被害人處理事情,因此,如果只是單純行為人向被害人借錢時間到了沒有還的情形,就不是背信罪的處罰對象,這也就是為什麼有很多人被欠錢時去地檢署控告對方背信,卻總是收到檢察官以「民事債務糾紛」為由做成不起訴處分的原因。

 

至於所謂「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態樣上不一而足,並不以積極的作為為限,比如說,「某甲既受某銀行之委託,稽核抵押貨物之進出,乃竟受出押人之運動,而聽其陸續變賣抵押物,以致損害某銀行之財產,自應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67號判例)。

 

背信罪的構成除了上面提到的部分,還必須因而造成行為人或其他第三人因此而獲有利益,或是本人因此而受到損害的結果,而且行為人在著手進行的時候,是出於謀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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